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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