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其依法设立在各地的办事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1-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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