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未分类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未分类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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