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