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被告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其他民事诉讼中均承担责任,其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义务的,应当先履行其他民事诉讼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