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未分类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未分类 第二条 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