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为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提供场地或者储存、运输等帮助,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行为人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