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在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衔接办法所设平台登载的联系人、通讯地址、电子邮件等进行的送达,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后,人民法院也可以向该确认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7-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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