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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