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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