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票据法第六十三条所称“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三)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四)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可以认定为拒绝证明。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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