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票据权利及抗辩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票据权利及抗辩 第十六条 票据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而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者承兑,因此所产生的追索权可以登记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为债权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