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为防止或者减轻船舶油污损害采取预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
(二)船舶油污事故造成该船舶之外的财产损害以及由此引起的收入损失;
(三)因油污造成环境损害所引起的收入损失;
(四)对受污染的环境已采取或将要采取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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