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受损害人因其财产遭受船舶油污,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其收入损失应以财产清洗、修复或者更换所需合理期间为限进行计算。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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