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船舶取得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财务保证的,油污受损害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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