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四、违约责任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四、违约责任 第十条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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