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审理和判决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审理和判决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
(一)原告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的;
(二)原告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
(三)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
(四)原告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3-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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