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起诉与受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起诉与受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3-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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