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八、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八、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本规定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发行人,包括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挂牌公司。
本规定所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包括该日;所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不包括该日。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