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六、损失认定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六、损失认定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市场参与主体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在确定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时,每个产品应当单独计算。
投资者及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投资的,应当将各证券账户合并,所有交易按照成交时间排序,以确定其实际交易及损失情况。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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