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虚假陈述的认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虚假陈述的认定 第六条 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
(二)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
(三)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
前款所称的重大差异,可以参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认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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