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起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被侵权人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前款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进行认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6-05-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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