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当事人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同时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属于该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主张由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6-05-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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