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五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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