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对于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等职责的单位,因未尽职责使该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行人、车辆穿越铁路线路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单位追偿。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