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所称预付卡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因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5-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