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8-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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