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劣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8-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