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查、检查、报告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请求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