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检验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检验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