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