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0-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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