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对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作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