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赔偿。
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0-09-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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