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