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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