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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