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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