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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