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