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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