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范围。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