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当事人对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