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三十四条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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