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六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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