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六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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