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条 债务人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
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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