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