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