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0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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